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二十三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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