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