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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