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一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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