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