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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