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疫苗接种

第二十七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疫苗接种 第二十七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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