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疫苗接种

第二十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三章 疫苗接种 第二十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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