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