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当事人双方对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问题发生纠纷时,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调解处理;对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任何一方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在调解和诉讼期间,应当保证地震作业队正常作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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