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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