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