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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