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勘查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