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