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