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