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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