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十一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