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十二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民用航空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特点,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碳排放配额发放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