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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