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经办工作需要,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8-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