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8-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