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