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