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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