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