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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