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