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