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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