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