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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