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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