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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