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四十四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四十四条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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