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