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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