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票据法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