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