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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