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05-08-23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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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第三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 第四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七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 第八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 第十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 第十一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十一条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第十二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十四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 第十五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七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 第十八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 第十九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 第二十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第二十一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 第二十三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第二十七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 第二十八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