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十五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