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十三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