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十六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