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