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禁止传销条例
›
第四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三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五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禁止传销条例
第六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
← 查看《禁止传销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