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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