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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