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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