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禁止传销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