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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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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稀土管理条例
第二条
稀土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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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管理条例
第一条
稀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资源,促进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和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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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稀土管理条例 第三条 稀土管理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保护资源与开发利用并重,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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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稀土管理条例 第四条 稀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稀土资源。 国家依法加强对稀土资源的保护,对稀土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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